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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建委《关于加强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通知》成建委发(2008572号文件的要求,为加强我区灾后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现将成建委发(200857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确保我区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关于加强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通知》(成建委发〔2008572号)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572号

 

各灾区(市)县建设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08]27号)和《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成府发[2008]46号)的要求,为加强我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农村住房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依据国家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法规,各区(市)县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或技术指导。由于我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方式的多样性和实施主体的多样化,各灾区(市)县建设局要依据现行法规,针对不同重建方式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落实责任主体和具体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堵住漏洞,弥补薄弱环节。

(一)建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各灾区(市)县建设局直接负责所有“统规统建”灾后用永久性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施工中质量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统规自建”、“原址自建”中两层以上(不含两层)、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住房重建项目施工中质量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政府直接负责“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中限额以下农房建设施工中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灾区(市)县建设局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的技术指导服务。

(二)各监督员和协管员对受灾乡村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分片包干。各区()县建设局定期对乡镇监督员开展集中培训,并建立巡查制度,由包片的监督员或协管员对乡镇的监督工作进行巡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业主、施工单位或工匠,限期整改,同时告知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督促整改。各地建设局建立质量安全统计月报制度,每月对巡查情况和发现质量安全问题进行小结,并抄送各地乡镇政府。

二、健全农村住房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队伍

各灾区(市)县建设局要充实力量,健全农村住房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对“统规统建”项目和“统规自建”、“原址自建”中限额以上的灾后农村住房重建项目,由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机构按照正常监督程序开展工作;组织和发挥好村镇建设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的作用,对“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中限额以下的农房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协助乡镇政府搞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对乡镇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加强指导。力量不足的灾区(市)县,可通过抽调、招聘等形式补充技术人员,并设立专项监督经费,确保监管工作正常进行。

各受灾乡镇政府应创新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体制,采取多种方式落实监管人员,重建任务较重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建设项目管理组织,建立村级质量安全社会化监督体系,加强农房施工中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落实农村住房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

实行“统规统建”的农村住房重建项目和“统规自建”、“原址自建”中限额以上农村住房重建项目,按《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程序》,由各建设局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才能交付使用。

实行“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中限额以下的农村住房重建项目,各乡镇政府按照《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屋(灾后重建)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为确保灾后建房质量安全,各地可将发放国家补助资金与建房质量挂钩。建房农民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负责按实施方案和规划对农民建房主体资格、选址定点、施工条件和施工单位(或农房建筑工匠)的资格、能力的审查,办理开工许可,派出监督员到现场对业主和工匠进行技术指导服务,查看技术图纸,向建房业主提交基础开挖施工、承重结构施工、楼(屋)盖板施工等重点环节的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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